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上一篇:过半数职工提议可与老板协商涨薪?
下一篇:对职业病诊治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